这样也行?先知影视娱乐(网络平台登入门牌号

 新闻资讯     |      2016-01-10

犯罪犯罪者将热门影视制作经典作品以“引水播映”的方式,盗取各个网络平台上别人享有著作权的音频,在他们开发的网络平台向公众公开播映,被称为“eD2k”。而保有正规著作权的内容天然资源一直是互联网影视制作网络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所处,但近几年,“eD2k”现象时有发生,让保有著作权的各方苦不堪言。

近日,江苏2名男子因盗播超8万台电视剧集以获取电视广告总收入总计3.92亿多元,分别被判刑徒刑5年6个月和3年。该案被称为全国网络影视制作网络平台“eD2k第一大案”。

据了解,王某长期在影视制作金融行业工作,对金融行业内的营运模式很熟悉,由于对所处子公司的人员变动和待遇等方面产生不满,便萌生了他们创业的设想。王某从子公司辞职后,召集前同事成立多家子公司,搭建影视制作经典作品播映网络平台,由刘某负责相关业务的营运。该网络平台透过自有伺服器,利用购买的控制技术解析服务,跳过影视制作经典作品权利人的控制技术举措,以获取映像影视制作网络平台的原初播映镜像,在自建网络平台上播映。

海量的天然资源让他们赢得了不少网络流量,随即他们将网络流量变现,透过在网络平台设置各类电视广告,赚取总收入,并不断扩大规模进行盈利。

截至2023年案发,王某、刘某违法散播试唱经典作品83000余部,点击量高达4000亿余次,违法收取电视税金3.92亿多元。

权利人发现王某等人的侵权犯罪行为,调查后得知多个侵权APP的背后都是王某团队,于是向疑犯报案。经疑犯侦查,王某、刘某等人供述了他们的犯罪事实。

苏州市苏州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刘某以非商业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透过信息网络散播相关著作权人的影音经典作品,散播别人经典作品数目、前述被历史纪录以及违法所得数额非常大,归属于刑法规定中侵害著作权的“特别轻微故事情节”,该犯罪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罪,且系从犯。遂对被告王某判刑徒刑5年6个月,并有期徒刑港币 2000多万元;对被告刘某判刑徒刑3年,并有期徒刑港币400多万元。

法律条文镜像

法官表达意见

苏州市苏州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专利控制技术庭庭长 朱逢吉

该案中,三名被告透过“eD2k”这种管理手段,绕过权利人的控制技术举措和电视广告,违法以获取映像影音经典作品的原初播映门牌号,从而实现映像影音经典作品在其音频网络平台的播映、下载,取得终端用户的浏览和下载量。前述方式不需要著作权和伺服器的非常大投入,大量消耗权利人的网络连接,导致权利人无法赢得应得收益,轻微破坏影视制作产业产业发展的经营方式社会秩序和恒定产业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三名被告的前述“eD2k”犯罪行为归属于侵害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且前述散播的影视制作经典作品数目、被历史纪录以及电视广告总收入金额经总计计算后,已远超出民事立案标准,且归属于有“其他特别轻微故事情节”的情形,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可得自身利益,极大扰乱了专利控制技术管理社会秩序,应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近几年,影视制作金融行业管理者、经营方式者多次发布“反eD2k”声明、宣言等,但仍有不法分子受自身利益驱使,既然如此,透过更新更隐蔽的管理手段铤而走险。在此提醒广大影视制作金融行业从业者,要强化著作权意识,切忌不务正业太功利的设想,透过创作更加优质的经典作品或者赢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才能行稳致远。

该案透过四道关破坏文化市场竞争社会秩序犯罪,维护了影视制作产业产业发展的经营方式社会秩序和恒定产业发展,有力保护了影视制作经典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视制作产业产业发展创新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